企业的资金走向,快捷高效办理涉税案件。五是深化税警合作。当前要顺应从快从严打击虚开工作要求,就需要公安部门运用先进强制手段配合稽查开展工作,不能以“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我个人认为,证据除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7种以外,自然规律、众所周知的常理、按照规定推出的事实,按照证据有关规定也是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证据。比如,对于走逃户,只要税务机关能从其耗电量测算企业相关的产能,判定其有虚开嫌疑,公安机关有责任与税务稽查人员一起共同办案,或者单独办案。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击作用,否则,那些走逃户就溜之大吉而逍遥法外了。
史副局长听完春根的发言,将他言及的实例上升到理论高度来阐述,“我们要从经验思维,向理性思维和形象思维、抽象思维直至创造思维转化,把握驾驭虚开骗税的规律,先发制人,不要等到那些不法分子坚壁清野走为上,要以正和,以奇胜,权谋者要懂得出奇制胜的奥秘,超常规办案,不局限于条条框框,这样容易掉进教条主义的泥沼。当然喽,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合法性,当务之急要突出及时性、灵活性,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否则,今后就处处被动了,反被别人牵着鼻子走。”他张开手掌,继而握紧成拳头,赞誉道,“春根提出的五条建议,一语中的,可谓是有条有理、针针见血的。”
邓局长顺着春根的话讲:“春根的第四条建议,是搭建银行与税务的资金查询平台,使税务稽查能够及时查询到违法企业的资金走向,这条确实是切中要害了。我局抽调到总局派往外省搞双打的同志介绍,他们在外省最近查处了一个大要案,就是通过资金查询平台发现资金回流情况,证实虚开的,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领导的高度表扬呢。这印证了春根的判断是正确的嘛。”
史副局长饶有兴趣催促邓局长;“你就详细介绍一下这个案子,大家都认真听听,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借鉴。”
邓局长翻了翻桌上的资料,详尽地叙述本案:“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中国海关四部委通过大数据分析选取派发的打骗打虚专项行动案源。面对该案涉案企业多、区域跨度大、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走逃等客观情况,依托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反洗钱中心提供的全方位资金数据信息,他们通过大量的细致的梳理分析对比,锁定了这个公司存在经营资金回流的违法事实。通过内查外调,一举告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63亿元的大案。据说,开始办案初期,该公司涉案嫌疑人闻风而逃,相关账簿凭证及其生产经营资料被隐匿消失,上下游企业几十家分布在远隔千里的新疆、西藏、广西、贵州等地,使得检查工作伊始就困境重重。经检查人员内、外部广泛收集公司的税收申报征收信息、发票领用存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海关缴款书抵扣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现场经营场所设备信息、经营耗电信息等大量资料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公司1年经营期内(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的进项抵扣信息大部分是来源于海关缴款书,涉及税额近亿元,占全部进项税额94.37%,且报关进口的货物为大豆、小麦、菜籽等农副产品,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纺织品、废钢、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等7大类21项96种货物。经实地查验公司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设备实际为拖鞋、塑胶玩具制造相关的机器设备,与生产和加工农副产品毫无关联。收集的所有相关资料显示公司也没有任何的委托加工业务情况存在。他们根据总局提供的信息,公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实际进口单位是某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等外省7家大型粮油企业,这7家企业与该公司也无任何业务联系。综合上述情况,他们推断这是一起利用套取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骗抵税款后,又大肆对外虚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但是,套取海关缴款书信息只能证明其存在骗抵税款的违法行为,并不能直接证明其同时具有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于是,检查人员只有另辟蹊径寻找突破口。
这个突破口就是通过资金比对,发现其异常交易。我们启动四部委联动办案机制,果断选取将该企业开票、受票信息与银行资金交易信息进行“海量式”数据比对的方法,对企业的千余份开票、受票信息分门别类地进行梳理和汇总,再利用反洗钱中心提供的千余笔企业银行账户交易资金信息按交易对象、收付款情况等要素进行整理和归类。对上述两组数据按标准要求整理完成后,检查人员建立数据库进行比对。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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