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防卫过当案和纵火案;购买军火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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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二二 ↓

    “不!大哥,你别给我使眼色,你再给我使眼色我说的也是这么回事。你瞅她这一脸褶子,脸盘子像个大冬瓜似的,我寻思哪个不长眼的能看上她能要她?”

    那个“大哥”知道这个人比较“彪”,听不进好赖话,急忙出言制止:

    “你可别给我们整事!人家说不还了吗?再等等能死啊?”

    “你可别充我的大哥了!咱只认...是大哥,你就是一个账房,你以为你戴着一副眼镜,在这里充文化人啊?”

    二人由语言争执发展到了抡拳相向,这是在场人都没有想到的。

    沈某一直在场站着,二人在抡拳打斗互相扒拉的时候,那个“小弟”的背不巧碰到了沈某。

    沈某只是向外轻轻推了那个人一把。没想到他居然回头噼里啪啦一顿组合拳,打得沈某双手抱头、无法招架。

    那个催债人见拳头打得不够过瘾,瞪眼在四处踅摸哪里有趁手的棍棒,想回头再次教训沈某一番。

    那个“大哥”和旁边的几个人只能拦腰把他抱住,制止他用棍棒伤害沈某。

    局面稍微有了一些松弛,好像暴风雨之后片刻的宁静。那个“小弟”继续用不堪的言语侮蔑毁谤沈某的母亲:

    “跟你说,老子我干过的漂亮妹子比你养的蚕都要多!你撒泼尿看看自己,老眉咔嚓眼的。还有你那儿子,就是一头倔驴,你要是不调教调教他,就等着老子我来调教他!”

    在场的人都知道,这是因为他的大哥拦住了他用棍棒伤人,这不过是为了证明要不是他的大哥拦住他,他早就用棍棒收拾沈某了。这个时候不说句狠话,他在江湖上的厉害角色就支棱不起来了。

    沈某呆呆地站在那里,他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如何做,才能让这些穷凶极恶的歹徒永远地消失。

    有的时候善还在家里穿鞋,恶已经跑到街上咆哮了。因为善总是有各种各样的顾忌。而恶可以随时披挂上阵。

    这帮歹徒来到屋内翻箱倒柜,见找不到什么值钱的东西,又自己斟了杯茶,悠悠地坐在那里,好像自己是来串门的亲戚。

    就在一瞬间,沈某的怒火直冲上脑门,他找出厨房的菜刀,一股风似地从厨房冲出来,直奔那个用语言侮辱自己的母亲的歹徒,用菜刀砍过去。那个歹徒没有防备,一时间被砍得歪倒着躺下去,就像一团面条一样软绵绵地倒在地上,喷射的血水一股股地溅出来。

    最终这个歹徒因为被砍中肾动脉不治身亡。

    这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案件。从清朝到民国再到现代,正义和法律似乎长着相似的面孔,却有着不同的头衔、称谓和特点。单单从正义的要素而言,现代的正义观和正当防卫的理念,完全可以从清朝的法律制度中粗糙地“提炼”出来。换句话说,清朝的法律理念和朴素的正义观,完全可以推导出“正当防卫”这一现代法律理念来。

    在《大清现行刑律》颁布之前,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案汇览》的“夜无故入人家”、“杀死奸夫”、“父祖被殴”等类型的案件中。比如在《大清律例.刑律.夜无故入人家》中规定,夜间没有正当理由,闯入他人房屋,闯入者杖八十;如果房主在发现闯入者时,当即将其杀死,房主无罪;但若在已经将闯入者抓住后将其杀死,则杖一百、徒三年。

    本案涉及到几个问题。一,从案件具体事实看,似乎是沈某“先动的手”,因为沈某推了催债人一把,然后导致冲突升级。控方认为沈某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形。二,从正当防卫构成的要素来看,防卫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侵害、骚扰行为的严重程度不相当,因为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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