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的雨比较大,那根在另一端的铁钉长期的“挽留”之下,虽然抗了很久,终于由于支柱的摇动而突然掉落下来,正不巧砸到小孩的头上,小孩当场晕倒,不过在经过当地大夫的止血、医治之后,并没有大碍,但是却花去不少医药费。
这是一个不合时宜的案件。在严肃看来,不但光绪年间的民法甚或刑法无法找到适切的发条,连21世纪中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可能都无法完美解决。严肃感觉自己的CPU烧的厉害,手头没有多少资料可以参考,但是在费尽心机一番查考之后,严肃突然感觉这个案件他完全有能力拿捏到位。
说起古代的侵权法,不可以说是空白,但是离空白也差不了多少。清朝律法中有“备偿”(全额赔偿)、“偿所减价”(赔偿牛畜所减少的价值)、“折赔偿”(把侵权人的财产分为几份份数赔偿)、“着落均赔还官”(适用于官员征收税粮时发生的缺额)、“复旧或复故”(停止侵害行为,恢复道路通行等)等等具体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形式”,每种侵权损害赔偿的形式对应的适用场合。
但是,照着现代的侵权法来看,它的缺憾是非常明显的:没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没有规定主观要件如何(故意、过失、无过错、公平责任大家均摊)、侵权行为某些具体形态(共同侵权、补偿责任)、侵犯哪些权利算是侵权?诸如此类。
此处其他内容我不再赘述。
关键点是,即使按照中国现代的侵权法,这种案例也并非拿着法条往里一带,就能自动出结果的。
我们来看法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来看民法典第1253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严肃对民法典的精通是毋庸置疑的,这是他吃饭的家伙事。
严肃在这里首先排除1198条的适用,依据是自家的羊圈并非“经营场所”,常常跑到他家的羊圈的小孩,并非是一个通常意义上的“商业访客”。
严肃又排除了第1253条的适用,依据是羊圈的“所有人”并不能凭空产生一个对建筑物的“悬挂物”不伤人的义务。因为,这是他家的羊圈,他家所有的财产,在他家自己的房产上,造成伤害的通常是自己家的人,法律会强制他对一个他不曾期待来访的“客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义务吗?用白话说,我自己家的人被木板砸了,我自认倒霉,但是,一个不知道从哪里冒出来的人,被我的木板砸了,我凭什么承担侵权责任呢?
问题来到了最关键的部分——李地主到底对周士道承担什么意义上的“安全注意”义务?
这个在严肃脑子里翻滚的问题,不能在中国现有的立法中得到任何解答。
“注意义务”在民法典里只提到过一次。适用于“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而且,在这里也根本不适用。
严肃向英美侵权法求助。
因为,就像李玉红的案子一样,清朝的法官可以迳行适用社会良俗和公理判案。法无明文规定,他们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
严肃比较仔细地阅读过美国《侵权法》的Nutshell教材(就是简要归纳一个部门法律的教材),他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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