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个似乎笨拙、有反弹的反击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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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二二 ↓

毕业时的论文也是关于侵权法的。严肃突然想到了“注意义务”,这一丝亮光,简直要将他的脑子透透地照亮。

    和前面所讲商业经营场所对顾客的合理注意义务类似,美国侵权法规定某些场所(商场、室外游泳池、土地等)的所有者对在其场所上的第三人发生的伤害,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利豁免承担侵权责任。用白话说,人到我的地界上,发生了伤害,我是承担责任的,但是有的时候我可以不负责任。他们的立法就是这种反向思维,不是我们的侵权行为构成要求-主体-怎么赔偿-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这种正向的、一板一眼的思维模式。

    美国侵权法把“来客”分为了几种——用白话讲——我自己邀请来做客的、到我这里来消费的、不经邀请不知道从哪里来的人。

    就是这种区分,导致了房产的所有人可以区别承担“注意义务”。对于自己邀请的客人和来消费的顾客来说,当然是“合理注意义务”。这反映到实际行动上来,就是——地板需要是干干的不打滑的、房间里面有风险的地方都要请人保养修理好、自己常去但是“客人”不常去的地方有风险需要事先跟他们打招呼。但是,对于“不速之客”而言,这里的“注意义务”,仅仅是“打招呼”的义务,即——哪里的地板没有刷好漆会打滑、哪里的屋檐上面可能会掉瓦片等等。

    在一个中国官方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布的一个案件中,涉及一个健身馆的楼梯下方墙面上贴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但是原告还是摔倒了的案情。照着律师说,健身馆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严肃心想,Come o

    !告知义务(就是“打招呼”),仅仅是次一级的“注意义务”好吧?不算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这样一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就变得清晰了。

    对于李地主来说,周士道是一个并未经他邀请的来客,是一个“不速之客”,他的义务仅限于告知这个羊圈是存在问题的。在这了,他虽然没有特意告知,但是,羊圈的缺陷对于一个“正常人”(o

    di

    a

    y pe

    so

    )来说是经过观察之后属于“明显的”(obvious)的风险。他的义务到此为止。因此,李地主也没有必要对周的伤害承担责任。

    分析还没有到此结束。

    按照美国的侵权法,这里稍稍添加一个事实,就会导致案件性质的天翻地覆的变化——周士道虽然是“不速之客”,但是,他是一个“经常性”的“不速之客”。由于这个微妙的事实变化,美国侵权法规定,如果李地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周士道会经常出现在他的羊圈李躲避他父母的追打,那么他对周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就“升级”成了“合理注意义务”。

    话句话说,这不是单单打个招呼就能了事的。他需要把房屋翻修好,消除这个悬在外面的木板造成的“风险”。

    严肃花了一个上午把这个案件想透,对自己的这个思路很是满意。又花了一个下午,连忙把诉状写成。

    如下: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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