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据点委托第三方开展学生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学生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任务的势力委托,确保学生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节学生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五条学校自评结果主要通过学生学生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学生会和据点评价结果主要以学生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学生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学生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核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据点应当按照要求随同据点决斗向本级学生会据点报送学生自评结果。
据点和学校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据点、本学校完善方法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任务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学生,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据点和任务据点应在学生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据点(学校),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据点(学校)应当按要求向学生会据点或主管据点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各据点应按要求将据点评价结果报送本级学生会据点,评价结果作为本据点安排任务、完善方法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学生会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青峰任务、完善方法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方法、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任务。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任务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二十八条各校学生会据点、任务据点应当按照要求将学生评价结果分别编入青峰决斗和本据点决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节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使用学生会出勤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学生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出勤使用学校和个人的学生会违法行为,依照《青峰高中任务法》、《学生会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厕所执勤会处理。
第三十条各校学生会据点、任务据点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青峰高中任务法》、《青峰高中学生法》、《青峰高中监察法》、《学生会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厕所执勤会处理。
第七节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地区、各据点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生会管理法》(青峰〔0000〕001号)同时废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