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而在实际操作中,以上原则规定基本形同虚设。有几个公安机关买了税务机关的账,他们只是收取罚款罚金,对于税款总是漠不关心的,连信息都不给你主动共享。
蔡琼指出:“上头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管理矛盾,造成了风险任务多头推送、重复应对的资源浪费。当前,基层部门承担了税源管理和大部分风险监控应对职能,必然要求高素质和专业人才向基层征管一线集中。而现状基本是征管能手大多集中在局机关,机关掌握数据而不用数据、拥有人才而未施展其才能,管理效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专业团队遏制税收风险等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呈现。
蔡琼又问道,“刘局长是从市地税局征管科长交流到清溪的,你对有效化解税收风险管理的应对措施主要有哪些?”
刘明军躬身施礼,由衷地敬佩,“蔡局长也是从市国税局转任到清溪来的。你大学毕业后曾经在灵山地区税务干校当过教师,1994年国地税分设前,我还听过你上的工业会计课程呢,我是你的学生,愿意听听老师的高见。”他把球踢回到她脚下。
“恭敬不如从命,那我先谈谈我的拙见。”蔡琼和颜悦色回答。
“请大家以热烈掌声欢迎蔡老师真知灼见的讲话。”刘明军环顾围绕的国地税大厅工作人员鼓动着。
蔡琼条理清晰地讲明了5条具体对策:
第一,夯实日常管理基础。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简政放权、商事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之下,新增的市场主体数量出现“井喷”现象,一些高危企业如商贸企业容易成为虚开偷骗税的载体。加上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待于完善,如农产品抵扣等,实际工作中的执法风险使基层一线干部防不胜防。因此,一是要加强业务培训。促进国税干部思想认识由管户制向管户与管事相结合转变、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二是要将执法全过程纳入计划管理。改变在风险应对方面差异化的应对举措划分不够细致,落实不够有力,靠经验管理、拍脑袋决策的现象,促进企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三是要积极增强税企互信。建立互相尊重、互相负责的新型合作关系,以鼓励纳税人主动披露纳税风险,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共同判定商业目的和经营实质,预先化解潜在的税收风险。四是税收管理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如,对于风险企业,首先,查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查询其注册资本与实缴出资额的合理性,对于那些注册地址在写字楼、政府办公室的,要实地查看是否属于“一址多照”、“一张桌子注册办一个公司”,从源头上堵塞风险点。其次,要获取纳税人的登记基础信息,按照总局有关推行实名办税的要求,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进行实名登记和询问,察看其是否存在非正常户的名单,了解其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否失信企业,预估其是否存在管理风险。
第二,持续关注其开票的规范性。当前,一些企业出于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萌发“虚开发票赚取手续费”的念头,按照《刑法》205条有关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再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要深入广泛宣传其巨大危害性和严重性,向纳税人宣传虚开发票触犯《刑法》的严重后果,保持对打虚打骗的高压态势。
第三,实行风险扎口管理。一是要统筹管理职能。征管部门纳税评估、税政部门单项税种管理、税源管理部门日常检查、稽查部门专项检查等事项。应于年初提出业务管理年度风险任务计划,由风险监控部门汇总、核实后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根据批准结果统一推送风险任务计划,避免各自为政。二是要树立法治思维。纳税服务、税源管理、评估、稽查等执法一线干部应时刻绷紧法律之弦,各司其职、扎口管理,均需做到心中有法,保持高度的法治思维。《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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