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回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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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二二 ↓

方面表现为专业素质与现实要求存在差距。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会计核算手段和载体也日益多样化。

    税务稽查又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职业。面对人才济济的大中型企业,有些税务稽查人员只能走程序,疲于应付,从而无法做到查深查透。而这些大型企业往往就是重点纳税企业,其中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就不言而喻了。在道德修养方面,表现为职业道德和个人的品行修养有待提高。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也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现代社会也是物欲横流、拜金主义盛行的时代,这对税务稽查人员来说是很大的考验。随着税收行政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对税务稽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的也在不断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责任更加细化和具体。在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时,稍不留神或稍有疏忽,就存在着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

    税务稽查直接面对纳税人,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尚不健全,税务执法中实际存在着弹性大、裁量权过宽的现象,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税收又直接剥夺纳税人的财产。现行纳税主体已呈多元化局面,其中私营企业及个人已占现有纳税人总数的绝大部分。被稽查的纳税人为了财产的少流出或不流出,往往会贿赂稽查人员。又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往往被纳税人所“敬重”而拉拢腐蚀出入一些酒店歌厅消费。久而久之,不仅消磨了意志,放松了学习,对专业知识日趋生疏,也降低了自己的道德水准,品行修养全面滑坡。

    四、由于执法干扰而产生的风险。我把它分为以下两种干扰。一种可以称之为良性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培植地方税源,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指示税务机关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理。可能造成税务稽查人员涉嫌行政“不作为”而产生执法风险。但现实中,此类风险发生后,被追究责任的依然存在。故税务稽查工作人员仍要重视对此类风险责任的规避,即所谓的良性干扰而非绝对“良性”。虽然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由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体制;我们地方税务局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尽管中央决定改变税务机关行政管理体制的初衷是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收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对税收执法的影响和干预是不可避免的。且不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毕竟税务机关坐落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经费支持、荣誉倾斜、执法环境等一系列现实生活问题都需地方政府解决。完全避免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预和影响是不现实的,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第二种,是非良性干扰。主要来自三个层面。一呢,来自纳税人。纳税人为了减轻或逃避被处理,往往对税务稽查工作人员以金钱贿赂,以美色引诱,以满足忽缺许诺,致使税务稽查人员跌进风险泥潭。第二。个别领导利用手中职权,把权力商品化,为达到用权捞钱,以税谋私的目的,歪曲使用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肮脏的钱权交易,采取对税务稽查人员打招呼、施高压等手段,干预执法。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干部管理体制及考核办法总是保证领导和上级的权威,无论工作人员是如何的优秀,最终决定其升迁的仍然是领导或上级。所以,领导和上级的干预,必然会造成税务稽查人员违心违规,违心执法。但这并不能减轻或免除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风险责任。第三个原因,我认为我国是一个崇情尚义的国家,礼尚往来已成为民族品格,传统的政治形态已深深地烙上了感情的印记。面对来自亲朋好友的压力,有的税务稽查人员便徇私舞弊,执法不公,以牺牲国家税收利益而取悦于亲朋好友,从而把自己推向执法风险的浪口风尖。

    来自全市各县的国税稽查局长、公安经侦大队长和市局稽查局有关人员四十余人认真听取严敏的精彩授课。大家感觉眼前一亮,觉得严敏授课思路清晰、分析透彻。

    在授课互动环节,市国税局稽查局邓局长向严敏提出一个现实当中较为敏感的问题。“从国税系统玩忽职守案件来看,主要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违规、福利企业实际上岗人数与残疾人职工人数不符、不按规定审批发票发放数量、不认真履行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造成重大税款流失、偷逃税不按规定处罚、涉税案件应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等。严组长,是否就这个问题请您谈谈化解税务执法风险的有关对策,谢谢!”

    严敏饮了一口茶水,似早有准备胸有成竹地解答,“谢谢邓局长的交流话题,我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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