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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八五年颁布的《鹏城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凡进入特区三日以上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效合法证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申报临时户口手续或申领《鹏城经济特区暂住证》。
出差、旅游、探亲的人员,按暂住户口管理规定,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办理暂住登记。
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居民户的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在特区从事经商、修理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人员,持市工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