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章 大小姐她只想混吃等死 20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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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二二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甲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甲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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