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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语。
查同治十一年五月,臣于覆奏船政事宜折内,拟请裁撤各省艇船,即以各船修造养兵之费,抵消购买战舰之费。经总理衙门议令各该督抚奏办,迄今并无议覆。
今添购铁甲等舰巨款必须另行筹集,俟购回时,养船练兵一切费用,应如丁日昌所议,请旨敕下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各省,将旧制及新添红单、拖罟、艇船、舢板等项分别裁撤,专养轮船战舰,以免虚糜而资实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