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如果是照着正常的经营项目的话,因为老徐的款项没有到位,导致他工期延长、停工停产或者遭受其他损失,这种损失是可以看做是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失”。但是这种近乎于无厘头的损失,应该算是正当的“间接损失”吗?
还有,老宋和老徐之间的合同成立了吗?
虽然中国的法律接纳了“要约”、“承诺”(合同法中规定)、“对价”(民法典中规定),但是,纵观中国法律发展历史,尽管此时比彼时“马锡五审判法”的粗糙审判方式已经先进了很多,有长足的进步,某些法律的发条仍然是围绕着“概念”、“原则”打转转。嫁接国外法律(“法律移植”)的时候,被嫁接的法律和我国法律仍然是两层皮,被嫁接的法律的养分没有充分地被我国法律吸收。至少,在很多细枝末节上,是无端遭到忽略的。
要判断老宋和老徐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就要判断要约和承诺的流程是否完全满足。
我国的合同法把offe
a
d accepta
ce称为“要约和承诺”。但是,事实上,合同是一个相互交换“p
omise”(承诺)的过程。除了当场达成合同的情境以外,我们需要考察这两个“p
omise”是否是有效交换的,是否存在co
side
atio
(对价)。
首先发出承诺的是老宋。他答应如果他的要求得到满足,他将给与裁缝店老板一个折扣优惠。
但是,老徐没有做出相对应的“accepta
ce”。
这就涉及到,在没有通过言语做出“p
omise”的情况下,履行行为也可以构成“p
omise”的情况。而且,这是一个“det
ime
tally
elia
ce”的行为。换句话说,之所以做出这个履行行为,是因为他相信和依赖对方的许诺,从而做出了让他利益受损的行为——借款。
但是,如果要构成“accepta
ce”,他必须已经开始履行。在这个案件中,他只是借了钱,但是还没有真正的意图开始让自己的仆人把钱送到老宋那里。虽然,他的仆人已经送了钱,但是,这是一个accepta
ce传达过程中的“错误”,而如果老宋后来被告知是老徐搞错了,那么老宋知道了这是一个“错误”,所以这个accepta
ce就是无效的,法律应该保护老徐的权利。所以,履行行为还没有真正开始,因此,他没有作出“accepta
ce”。所以,合同也没有达成。
既然是没有达成的合同,那么老宋就无权追究老徐的“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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